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纪委(监察室),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纪检组、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为切实加强各类教育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现将2013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纪工委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3年5月16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细则的通知定.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
巡视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纪委(监察室),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纪检组、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为切实加强各类教育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现将2013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纪工委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3年5月16日
抄送:教育厅侯元厅长、满达副厅长。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3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考试法规和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类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目标,以大力推进招生考试事业科学发展为指导,以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严明考试纪律,逐步统一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为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体现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国家教育考试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巡视评估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组织领导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巡视人员选聘范围及条件要求
(一)选聘范围
一般情况下,巡视人员主要在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机关、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自治区有关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在职人员范围内选聘,以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主。在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选聘不足的情况下,按不同考试的实际需求,适当选聘上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人员。
根据考试类别的不同,自治区将向承担当次考试任务的盟市、高校或考点派出巡视评估组,每组巡视人数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教育部另有要求的按教育部要求选派)。巡视评估组组长由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或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
(二)条件要求
1.身体健康,能够按期完成巡视工作任务。
2.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当次所巡视考试工作的有关程序与要求。
3.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4.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且有一定的协调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
5.不得被派回原籍或曾长期工作过的地区巡视。
6.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
四、巡视评估组的职责
(一)详细了解所到高校、盟市、旗县区考点及考场安排布置、人员配备、考务培训、标准化考场检查维护、协调有关部门等考前组织准备工作,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情况。
(三)全面检查所巡视高校、盟市、旗县区组织考试各个环节的准备和运行进展情况。
(四)认真检查考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严格检查所到考点、考场对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问题和偶发事件的记录、处理情况。
(六)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及操作程序的做法,并指导其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七)出现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应立即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报。
(八)考试期间,巡视人员要侧重巡视检查所到之地试卷保密室、考点监控室等重点场所的相关设备运行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项目及标准》(附1),对每个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并进行量化评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记入相应的登记表、记录单中。
(十)考试结束后,要与施考组织单位交换意见,反馈当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同时,要按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考场监控录像的复制工作。
(十一)巡视人员必须在开考前一天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值班室汇报本次考前巡视情况,开考后每半天汇报一次。
五、巡视评估组的具体任务
巡视评估组对考前、考中、考后三个阶段的考务管理工作和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别进行检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项目及标准》,把各个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记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情况报告单》(附2)中,同时进行量化评分。
(一)检查考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试(答)卷的保管情况
(1)试卷保密室是否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
(2)试卷保密室是否建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的网上视频巡查系统。
(3)试卷保密室是否具备由自治区国际保密局检查合格并颁发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武警(公安)人员参与值守。
(5)试卷保密室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6)是否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和当日当次详细的值班记录,值班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
(7)试(答)卷的领取和回收是否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履行交接手续。
(8)运送试答卷专用车辆是否安装GPS跟踪定位装置。
(9)试答卷是否统一封装后再装载运送。
(10)考点保管室及其值班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求高校、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考试承办机构)迅速采取措施,限期加以纠正,确保试(答)卷的绝对安全。
2.检查考点施考保障和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1)公安、武警、无委办等参与考点综合环境的治理有关人员是否到位。
(2)考点的水、电、后勤等施考保障是否到位。
(3)标准化考场监控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4)反作弊设备的配置是否到位。
(5)考场编号与监控画面编号是否相一致。是否按统一要求设置。
(6)考场布置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
(7)是否设置“封闭式”专用通道。
(8)考务办公室和监控室是否安装固定电话、考务办是否配备带锁铁柜、是否备有2部用于应急指挥的专用手机和一台可上网的电脑、是否指定专人登陆RTX系统接受考务指挥。
(9)监考员监考费和查实考生作弊奖励费是否按要求及时兑现。(每查实一起替考和高科技作弊奖励人民币200元,其它违纪作弊行为奖励人民币50元)
(10)考务办分发试卷是否按科目分区域分发,秩序是否有序。
3.检查或抽查高校、盟市、旗县区对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及培训情况
(1)是否制定本级《考务工作手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2)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等考点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施考程序并明确本岗位工作职责。
(3)是否观看使用考务培训视频教材开展岗前培训。
(4)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知晓应急疏散预案。
(二)检查考试中的管理和秩序
1.检查考点考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1)工作人员的到岗情况。
(2)考点工作人员进入考点时检测是否规范严格,不留死角。
(3)监考教师的抽签过程。
(4)考务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反作弊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6)试卷、答题卡的发放及保管情况。
(7)各个时间节点铃声是否符合相关考务要求。
(8)考点考务办是否将每场考试随机确定的监考员名单及时打印上报。
(9)是否有数量足够的流动监考员。
2.检查监考教师的履职情况
(1)是否按考场设置要求在黑板上张贴和书写相关信息。
(2)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贴身检查。
(3)是否告知考生将非考试物品装入暂放袋放在指定位置。
(4)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逐一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考生座次表与考生本人一致。
(5)是否严格执行施考程序。
(6)是否按程序要求启封试卷(答题卡,自考为笔迹卡,下同),并按时开考。
(7)是否将违规考生违规情况和违规时间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事卡内。
(8)是否对高科技作弊器材进行识别和检查。
(9)是否按要求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监考。
3.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及考试有关规定,巡视中若发现考生违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督促监考员记入《考场记事卡》内。
4.检查各种反作弊设备使用情况
(1)无线通讯信号屏蔽仪是否在考试期间全程开启。
(2)对于相关证件有疑问的考生是否使用二代身份证验证系统进行验证。
(3)监控室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及时备份录像数据。
(5)是否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巡查每个考场考试情况。
(6)是否派专人使用作弊克对考试期间无线电信号进行侦测。
(三)检查考后答卷等考试材料的封装
1.考务办公室是否事先做好准备工作,保证答卷(答题卡)封装按要求有序进行。
2.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是否把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事卡等如数收齐带到考务办公室,是否由专人检查验收签字后,进行装订和密封。
3.考点主考是否对监考员密封后的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事卡》等逐一进行检查验收,签字并加盖密封章。
4.答卷(答题卡)的运送和保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备用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巡视评估组工作程序
(一)根据各类教育考试时间安排,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本细则规定,于考试前15日做好准备,印发对本类考试进行巡视评估的通知,部署巡视评估工作。
(二)负责派出巡视评估人员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选聘条件和要求,认真选派巡视评估人员,并将巡视评估人员名单提前10日报送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派往各地(考点)的巡视评估人员必须经过统一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巡视评估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组织考试的有关政策,熟悉本细则的各项内容。
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前对各组巡视评估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并发给巡视证和有关巡视文件。
派往各地(考点)的巡视评估组经培训后可分为若干个小组。要确保每个考点至少有一名自治区下派巡视员,要对各考点的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评估。
(四)各巡视评估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派往巡视地点报到。食宿由施考组织单位安排,差旅费用由巡视人员所在单位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承担。不得超标,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支出有关标准执行。
(五)考试期间,各巡视评估组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认真、严格、细致、公正地履行巡视职责,并按规定如实记载考试管理及考风考纪情况,填写有关表册。巡视评估组要实行日报制度。巡视评估期间,以考点为单位,每场考试结束后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告一次。
(六)考试结束后,各巡视评估组要与施考组织单位就本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交换意见。各巡视评估组要在考试结束3日内将所到盟市(高校)巡视评估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巡视报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上交存储监控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
(七)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在考试结束后适时召开巡视评估工作汇报及总结会,听取各巡视评估组的工作汇报及意见、建议,及时对当次巡视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根据巡视评估组巡视汇报以及考试期间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施考组织单位反馈意见。
七、巡视评估及奖惩
(一)对各类教育考试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估均按照现场查看和考后检验两步进行。现场查看评估由自治区派出的巡视评估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项目及标准》进行,先以考点为单位进行量化评估,再由巡视组汇总各考点量化评估结果后形成对施考组织单位定性及定量巡视评估结论;考后检验由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依据当次考试后续环节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问题等情况进行量化。
(二)各类考试巡视评估均采取百分制,凡属全面达到标准的项目可得满分,未达标准的项目据实给分;当次考试不涉及的项目给予满分。
(三)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取消其评估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考后检验发现的问题及监考员严格履行职责查处的违规行为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项目及标准》规定,在现场查看评估所得总分的基础上扣分或加分。
(五)自治区对各盟市、高校全年所承担的各次教育考试巡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
(一)凡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管理的未列入本细则的考试类别,其巡视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高校、盟市、旗县区需参照本细则,根据本地(考点)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考点)特点的巡视评估细则,供本地(考点)巡视评估人员使用。各高校、盟市、旗县区派出的巡视评估人员应与自治区派出的巡视评估人员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巡视评估工作。
(三)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项目及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情况报告单